保密制度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5-20
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并积极向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二、局属各单位所产生的属于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报表均应对照我局《关于摘录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焦统(1991)43号]确定密级,并在秘密事项的载体上标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否则,主管领导不予签发。
三、局属各单位收发的、传阅和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并登记、编号,存放在保密文件柜内。
四、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带有秘密信息的文件,要通过机要通信部门进行传递,不得从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外送秘密文件资料和统计报表(软盘)要做到文件不离人。一旦发生丢失,被盗的情况应立即向局办公室报告。
五、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个人投稿不准泄露秘密。不允许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
六、借阅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和统计资料,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文书档案、统计资料,分别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提供,其它科室和个人不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文件、资料。
七、印制秘密文件和统计资料要按规定的份数印制,废页、印版要严格管理及时销毁,使用复印机必须按复印机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不准带秘密文件、统计资料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秘密文电和统计数字,不经领导批准不准翻印、复印和对外提供。
九、各种文件、统计资料、刊物要定期清理归档。按照档案规定和经领导批准销毁的文件、资料,由保密工作人员送到市保密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文件、资料、刊物或随意倒入垃圾堆。
十、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其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养成保密的良好习惯。局机关要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对模范执行保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违反保密规定泄密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Copyright © 2007Inc. All rights reserved.焦作市统计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