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和调整乡镇医疗机构服务价格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6-08
日前,市发改委和市卫生局根据原省发展计划委、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在大量调查、征求意见并参照省内其他市地标准的基础上,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乡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此次规范和调整的乡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原省发展计划委、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所确定的《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为基础,同时依据省发改委(原发展计划委)、卫生厅2002年以来制定并出台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中规定的项目标准确定,其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以县级服务价格的85%为最高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新医疗服务价格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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