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个人医保负担比例降低近3%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8-27

  焦作日报讯(记者 梁智玲 通讯员 潘锋) 我市自2006年7月份开始实行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以来,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降低近3%,全市医保统筹基金比上一医保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底)多支付1100余万元,参保职工真正得到了实惠。

与2006年7月份以前的结算办法相比,新的结算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定额指标。新的结算办法中定额指标的确定不仅仅要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展开床位规模、医技水平和年收治医保病人人次、费用、管理等整体情况,在保证统筹基金年节余比例不降低的情况下,科学确定日均费用、人均住院天数、人头人次比(住院人头与住院人次比)、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定额指标,有效遏制了过度医疗的行为,减少了自费项目的使用,主动提高参保职工的就医报销比例,控制医疗费用不超标,缓解病人负担过重的现象。

“日均费用、人均住院天数的确定可有效防止医疗机构重复检查收费、故意使用昂贵药品和延长病人的出院时间人头人次比,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某个医疗机构住院的人头与人次比超过一定比例视为重复或分解住院。”市医疗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按照2006年7月份以前的结算办法规定,超定额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各负担50%,个别医疗机构因此恶意多超定额指标。新结算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的实际人均住院天数、人均日统筹费用、人头人次比超定额指标在10%以内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各承担10%,超定额指标在10%以上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单方全部承担,这有效控制了个别医疗机构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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