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对《河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表》(以下简称考核验收表)进行打分,现制定评分办法如下:
1、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化考核采用千分制计分,其中,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设置和统计执法检查员配备200分,统计执法检查350分,统计违法案件查处450分。
2、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设置和统计执法检查员配备采用得分制计分。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采用扣分制计分,各项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考核验收表中标准分)。对统计执法检查(考核验收表中第二项得分)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考核验收表中第三项得分)采取随机抽查案卷的方法进行。上一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卷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统计行政处罚卷各3份,每份卷分别打分,以平均分为最后得分。
3、统计执法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表中统计执法检查项不得分,扣350分:
(1)违法委托无统计执法检查权的机构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
(2)未取得合法证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
(3)检查前未通知检查对象的;
(4)一人单独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
(5)检查前未出示合法证件的;
(6)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同一年度对没有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统计执法检查超过一次的。
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表中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项不得分,扣450分:
(1)违法委托无统计执法权的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
(2)没有合法证件的人员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
(3)一人单独进行案件调查的;
(4)进行调查前未出示合法证件的;
(5)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6)实施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7)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8)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重要统计法律文书无送达回证,或者出现严重错误导致送达无效的;
(9)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