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统文〔2008〕115号
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考核监测办法
(2008年修订)
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实现各专业对统计业务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跟踪监测与动态管理,不断增强控制和把握统计数据质量的能力,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根据《河南省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修订本办法。
一、考核监测对象
各省辖市统计局及其相关统计专业。
二、考核监测的内容与组织
(一)网上自评。各省辖市统计局相关专业,通过登录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平台,对照相应规范化评分标准,完成对本专业规范化建设情况客观评价、逐项打分、审核、上报。
(二)核查测评。省统计局各专业依据本专业统计业务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对省辖市统计局相关专业网上自评结果,结合平时业务工作进行全流程审核测评。
(三)重点抽查。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统计局各专业提供的初评意见,以及拟抽查内容及建议,对按要求完成了网上自评的省辖市统计局及其相关专业,制定包括抽查组人员组成、抽查时间安排、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报告和纪律要求等内容的实地抽查方案。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适时组织实地抽查。
(四)考核监测分值的确定
考核监测分值实行千分制。
省辖市统计局各专业自评得分权重为0.35,专业未在网上自评按零分计算;
省统计局专业按方案要求对省辖市统计局专业核查测评权重为0.35;
省统计局抽查专业得分权重为0.3;
省统计局各专业根据自评、专业核查测评、重点抽查得分进行汇总。
省辖市统计局及其专业自身发生统计违法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省统计局各专业考核监测情况,结合省辖市整体推进情况和依法统计情况,整理报领导小组。
三、等次确定
考核监测分为示范和合格两个等次。
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对考核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认省辖市统计局示范单位和合格单位。
省辖市统计局的专业得分达到950分及以上的为示范专业,达到850分—950分(不含950分)的为合格专业。省辖市统计局被考核监测专业全部达到合格,且有80%以上的专业达到示范标准,并无统计违法案件发生,可定为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省辖市统计局被考核监测专业80%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无统计违法案件,可定为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
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专业),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无特殊情况,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不再对其统一进行重点抽查。新增或未达到示范等次的专业,需列入考核监测范围,按上述方法进行考核监测。
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示范、合格单位(专业)自身发生统计违法案件的,省统计局取消其该次示范或合格单位(专业)资格。对统计数据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的示范单位(专业),省统计局专业及有关方面可以提出取消其示范单位(专业)资格的建议,报省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公布与奖惩
省统计局对省辖市统计局及相关专业的考核监测情况,以省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公布,并视情况予以奖励。
省统计局对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力,不实事求是进行自评,不按要求进行网上测评及报送资料,或专业合格率达不到20%的省辖市统计局,取消其参加省统计局有关项目的评先资格,同时将省辖市统计局考核监测结果抄送各省辖市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
省辖市统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辖区内县、乡级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的考核监测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