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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乡镇主要经济指标 全省各地市主要统计指标 社会经济大事记 统计分析 特 载 编务信息 封 页
 
      9-1 城市基本情况     9-2 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年末自来水生产能力  指年底城建部门管理的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的社会单位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实际生产能力。

    年末供水管道长度  指从送水泵到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

    全年供水总量  指公用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的社会单位全年的供水总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及损失水量。

    生活用水量  指居民日常生活与公共福利设施的用水量,包括居民、饮食店、旅馆、医院、理发店、浴池、洗衣店、游泳池、商店、学校、机关、部队等单位的用水量。

    城市人口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的非农业人口数(不包括临时人口和流动人口)与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用水普及率=城市用水的非农业人口数/城市非农业人口数×100%

    人工煤气生产能力  指城市煤气厂制气、净化、输送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

    输气管道长度  指由压缩机、鼓风机、储气罐的出口到用户煤气表之间的全部管道长度。

    全年供气总量  指全年售给各类用户的全部煤气量,包括工业用量、家庭用量和其他用量。

    城市用气普及率  指使用煤气(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包括临时人口和流动人口)与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城市煤气普及率=城市用气的非农业人口数/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100%

    城市供热能力  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向城市输送的供热源 的设计能力,即每小时向城市输送蒸汽、热水的能力。

    城市供热总量  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向城市输送的全部蒸汽、热水量。

城市供热管道长度  指热电厂、热力公司和达到标准的集中采暖锅炉房管理的集中供热热 源到用户之间的全部供气、供热水的管道长度。

    年底实有铺装道路长度  指除土路外,路面经过铺装宽度在3.5米以上的道路,包括高级、次高级道路和普通道路。 

    城市桥梁  指城市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及人行天桥。包括永久性桥和半永久性桥,不包括临时性桥、铁路桥、涵洞。城市下水道总长度 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及暗渠、检查井、连接井进出水口等长度之和。

    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  指污水处理厂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

    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  指年底可参加营运的全部车辆数,包括营运车辆数和库存查封未参加营运的车辆。不包括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工程车、货车及其他专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  指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郊区风景名胜 区的全部面积。

公共绿地  指供游览休息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花园、游园和供游览休息用的林荫道绿地、广场绿地,不包括一般栽植的行道树及林荫道的面积。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工业废水处理量  指报告期内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和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量,按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算。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数量。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数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酸性或碱性废石 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指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数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得到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