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应避免三个认识误区

文章加入时间:2007-05-11

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统计指标,牵涉到农民利益,所以其产生的影响已不仅限于专业领域而广及于整个社会。不仅各级党政领导对其十分关注,广大农民兄弟也是倍加关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从调查整理到汇总定案的全过程,均由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直接操作,于情于理这一统计数据比较客观、公正。但每及一年一度公报农民人均纯收入定案数据时往往引发起相当热烈的讨论,有赞同的,有质疑的,也有反对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反对者中既有普通农民,也有人大代表,还有政府官员。而正是由于这一部分社会人对我们数据的不理解,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统计部门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面对莫衷一是的社会舆论,不能不让人有所思考。笔者细细思索,回味发现,其主要原因乃来自于人们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三个方面的误解所致。如果这些误解不消除,来自农民人均纯收入方面的批评是不会销声匿迹的。

一、消除误解之一:“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并不全姓“农”。

每当提起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人们往往首先联想到的是种田人,即传统的从事种植业的人们。而正是这种“片面”的农民概念,造成了人们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极大误解。从2006年宁县农村劳动力组成结构资料显示:全县乡村实有从业人员25.09万人,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4.08万人,而这14.08万人中又有4万人超过劳动年龄。妇女和老年人是这支劳动大军中的主体部分,由于近年农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靠种田为谋生的这一部分人已成为农村中收入弱势群体。

但从另一方面看,除种田以外,全县农村还有8.72万人不以种田为谋生,他们分别从事二、三产业和渔副业生产。按全县12万个农户计算,平均每户有0.9人从事非农生产。而正是由于这一部分所谓的"农民"才是构成农民收入的主体。衡量农民收入的多寡我们应该主要着眼于这一批人,而不是种田人。

二、消除误解之二:人均拥有并不等于人人拥有

2006年宁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795元,此数据是我们按随机原则在全县选取的60个农户中进行记帐汇总取得。在60个农户中人均纯收入高于平均数1795元的有38户,低于平均数的有28户。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平均指标,而平均指标掩盖了农民实际收入的不平衡性。

改革开放20年,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日趋扩大势,据我们调查的60个农户资料显示,最高农户与最低农户的人均收入是87倍。可以想象当62%的社会公众实际收入低于平均水平时,人们对人均收入的不同声音已是难以避免。

三、消除误解之三: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纯收入不等于净积余。

我们通常所说的净积余是指总收入中去除生产性成本和生活消费支出后的收入。由于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活性消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仍占较高比例,一些纯农户在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后,净积余已所剩无几,少数农户甚至出现负数现象。而我们调查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指总收入中扣除生产性成本支出和农税、承包费后的收入。所以我们在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概念时不能把纯收入与净积余混淆起来。

消除上述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误解,要求统计部门多做宣传工作。另外,统计部门在使用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个指标时,应该在形式和内容上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上应更仔细一些,公布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不同收入的分组资料,尤其是一些纯农户的人均收入资料。目的是减少误解,增加认同。

宁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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