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经济结构和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使统计工作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统计的对象越来越复杂、多样,统计对象对统计工作的配合越来越低,基层统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方法也显现出多元化,统计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和挑战。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难己成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点问题。如何运用统计法制来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实现依法统计,依法治理统计,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难点
法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行为规则。1984年1月1日,我国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给统计工作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现了把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统计法的威慑力没有得到正常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缺乏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给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一)统计监督难
统计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基本功能。统计监督功能,是统计整体功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份,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份。但是,由于统计监督职能并没有完全被社会所认识,加上《统计法》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是国家的监督机构,是党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部门,而且在法律条款上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手段,客观上形成了有法难依,有法难行的局面。因此,在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的眼里,统计机构就是“服务”部门,“只要服务,不要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统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了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层层下达计划、签定“责任状”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管理和监督下级执行任务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使得每一张“责任状”上的目标计划的实现与各级领导的政绩、升降、荣辱紧紧地“拥抱”在一起,在急功近利的心理驱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只顾“位子”和“面子”,而置统计法律法规而不顾,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为了政治荣誉,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弄虚作假,以权扰数,骗取荣誉的事时有发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就必须与这些行政领导的想法相背离,个别地区还出现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人员进行报复的事件,统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遭遇下岗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统计部门社会地位低,遇到打击报复和查处一些重大案件也无人撑腰,统计执法机构也难于坚持原则拿起《统计法》的武器去抵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难度就可想而知。
(二)调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程序中的一个中心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工作。由于统计违法行为都与单位、领导个人和小集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调查中存在调查取证难、配合程度差的现象。
(三)处理各种关系难
一是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实践中,被查处的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往往碍于情面,怕搞僵与部门、企业的关系,怕影响统计报表的收集,难以做到依法查处;二是根深蒂固的“关系网”、“说情风”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和阻力,往往影响统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秉公执法。
(四)现行统计管理体制落实难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上属于上级统计部门领导。尽管这样,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服从型”统计管理体制的弊端。因为,各级统计部门的人员调配、任免、奖惩仍由当地政府负责,而本该由各级统计部门管理的统计数字,地方党政领导却要管。被监督者依然是监督的“直接”领导者,在这种情况下,统计机构领导人或统计执法人员,如果违背地方行政领导的意志,坚持原则,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都有可能“丢乌纱帽”和打击报复的危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难的现象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存在的多方面的难点和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制约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使统计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威力,为此,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势在必行。
二、新形势下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思考
(一)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势开展统计法规宣传教育。一是要把统计法制教育工作继续纳入“四五”普法教育规划;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三是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教育,强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企业的知法、守法意识,自觉护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众所周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领导者,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知法、守法、护法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统计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仅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统计违法行为,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带头执行《统计法》,积极支持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保障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监督的基本职权。
(二)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现统计执法相对独立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越来越显现,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监督权的行使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因此,必须加快改革现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分管理体制,采取“统一领导,高度集中”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不但要统一管理全国统计系统的业务工作,而且还要统一管理统计机构的干部调动、领导的任命,经费的拨付,为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供制度保证。
(三)强化监督职能
实行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分离,国家设独立的统计执法大队,在县级以设立专门的统计监督机构,这个机构隶属“条条”管理,即属于上级统计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对该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实行统计监督。确保统计执法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不受当地党委、政府的干扰。使统计部门对各级地方政府或经济实体的整个经济活动具有法志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以利于统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四)科学制定考核目标和评估办法
盲目追求高指标和攀比增长速度,是诱发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首先要科学地制定考核目标及评估办法,才能有效地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层层下达计划,下指标等一些不科学的做法。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或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宏观指导和引导,提供服务保障,为企业增产增效创造宽松的环境,而不是靠下计划、下指标来实现经济增长目标。企业则按照市场供求来决定投资、生产销售。其次要调整和缩减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时必须以增加值、税利等效益指标为主;再次,加强对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年度目标考核时,组成由统计部门参加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小组,对各项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主管部门上报的数字进行分析、审核、评估,杜绝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加强对重要统计指标的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铲除统计腐败的苗头。
(五)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提供保证
1、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加速地方统计法规建设。统计法的威慑力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我们的《统计法》在条文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手段及统计违法行为的界限和处罚的量化标准。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统计法》的有关条款,同时应加速地方统计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建设,构成一整套严密的统计法律体系,以弥补现行国家统计大法中的不足,使统计法律的内容更具体,法律手段更明确,法律程序更清楚。这样不仅强化了统计法规的威慑力、约束力,同时也提高了《统计法》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2、健全统计执法机构,改善执法条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统计执法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为此县级必须依法设置或完善统计执法机构,解决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此外,切实改善执法工作条件,解决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人员的津贴,保证办案经费的落实。
3、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没有一支忠于国家法律、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执法工作队伍,就无法保证统计违法案件得到有力的查处和制载。一是要让有志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高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政治思想过硬、办事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统计执法队伍中来,二是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掌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技巧,通过实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
1、调查取证,必须深入细致。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关键,为使案件的证据和调查情况真实可靠。必须做到:一是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讲究调查询问技巧,抓住重点,抓住对方的要害;三是及时取证,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防法人单位毁灭证据。
2、实事求是地处理违法案件。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使用文书规范,处理及时。
3、提高办案质量。案件处理质量是直接关系到统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成效的关健,因此,必须依法办案,把好事实关、定性关、处理关和程序关。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七)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赋予统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健。严格执法,要求统计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坚原原则,铁面无私,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说情,不干扰统计执法机构依法办案,为执法人员撑腰,维护《统计法》的威严。
违法必究,就是对那些统计违法者,对那些置统计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关健时要通过新闻媒介给予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案释法,以法教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才能有效地遏制统计违法现象的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