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荣:市县两级GDP核算工作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6-06

为保障GDP数据质量,国家对GDP核算方法、发布方式和组织管理形式都进行了改进,经过改进和与经济普查年度数据的衔接,GDP的“水分”减少了,更真实可信了。但新的核算方法、组织管理形式也给市县级GDP核算工作带来了不利。

一、核算方案中不适应市县级核算的地方

年度铁路运输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计算:该行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所需数据取自铁道部门或国资委国有及控股企业财务决算资料,但市县级铁路站、段等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没有财务决算表。建议省级反馈分市铁路增加值,市级根据经济普查年度县区从业人员情况计算分县区增加值数据。

季度住宿业增加值:计算方法是按照星级以上住宿业营业额发展速度,再用年度住宿业现价增加值发展速度与年度营业额发展速度的比例系数修正,得到季度增加值发展速度,从而计算季度增加值和可比价格发展速度,但有的市县根本就没有星级以上住宿企业,所以就缺失计算增加值所需要的星级以上住宿业营业额数据。在目前住宿业统计和财务数据有限的条件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计算出营业税和从业人员劳动者报酬的加权发展速度,利用调整系数休整这个速度,调整系数是年度现价增加值和营业税、从业人员劳动者报酬加权发展速度的比例系数。

季度交通运输业增加值:计算增加值的基础数据是取自交通局运管处的客货运周转量,通过和运管处了解,他们确实在执行交通厅布置的客货运周转量调查工作,但样本量只能满足到市以上,县级样本量很小,不具代表性,因此无法计算县级全社会的情况。解决办法和住宿业的相同,先计算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税加权发展速度,再用调整系数修正这个速度。

二、核算方案中不完善的地方

GDP核算制度和专业制度的纰漏:按照核算理论,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住单位的核算范围一般是生产活动发生在哪里,就统计在哪里。概念和实际计算方法存在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上。工业增加值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工业科统计数据,规模以下为企业调查队调查数据,按照规模以上工业的报表制度,规模以上工业不包含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下工业调查范围为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企业和个体,如果一个企业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又是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都没有入统,显然GDP也就缺失了这部分。我们认为应该修订规模以上工业报表制度,把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计算中使用基数和GDP核算中规模以上基数不一致。工业专业计算当期增加值发展速度时上年同期基数是根据当期情况改变的,例如一个企业今年才成长为规模以下企业,计算发展速度时,要在上年基数中加上该企业的增加值,同样如果一个企业今年不够规上企业,计算今年发展速度时,要从去年的基数中减掉该企业增加值。而GDP中上年同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是不允许改变的。按照GDP核算制度,规模以上工业现价增加值是工业专业统计出的增加值,可比价格增加值计算方法为:当期可比价格规模以上增加值=上年同期可比价格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发展速度(取自工业科)。按照这种办法计算出的增加值存在一个很突出的矛盾,即使在工业品价格提高的情况下,也出现现价增加值低于可比价格增加值的情况。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GDP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基数应该和工业专业一致,整个工业增加值不变,规模以下工业为全部工业增加值减去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这样就不会发生上面提到的问题。

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计算方法有待改进。计算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的基础指标是营业税发展速度,单纯用营业税发展速度来推算增加值是不全面的。从年报看,构成增加值的四项指标,生产税净额所占比重很小,2006年我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增加值中,生产税净额比重为11%,劳动者报酬比重为60%,其他服务业劳动者报酬比重也要高出生产税净额比重,说明以营业税推算增加值不具备代表性。我们认为应该利用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税两个指标的加权速度来推算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更合理。

季度增加值核算中调整系数不能仅使用一个年度的情况。因为部分行业季度增加值核算采用外推法,需要利用调整系数对外推指标进行调整,使其接近增加值的发展情况。方案中规定,季度增加值调整系数使用上年年度指标数据计算的结果,一个年度过高、过低对增加值的影响非常大。我们在计算一季度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增加值时就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劳动者发展速度是120%,调整系数是0.82,增加值的发展速度是98.4%,为负增长,但2007年一季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补发上调工资的日期,占增加值构成65%比重的劳动者报酬快速增长,由于系数过低导致增加值不增反减。调整系数至少使用五年以上的平均系数,这样才能避免个别年份忽高忽低的影响。

利用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比例系数推算常规年度行业增加值缺口不尽合理。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增加值、星级以下和限额以下餐饮业、资质以下建筑业在常规年度没有计算增加值所需要的财务状况,是利用经济普查年度的毛利率、增加值率、经济普查年度限额(资质)以下增加值占全部增加值的比重推算,同时利用经济普查年度四项构成的比例计算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经济普查年度详尽的指标确实为GDP核算提供了重要支撑,但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五年间这些比例系数是相同的,这样计算出的增加值是不符合实际的。应该在经济普查年度之间,针对限额以下商业、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资质以下建筑业搞一次抽样调查,弥补和休整经济普查年度的比例系数。

三、下管一级存在的主要矛盾

首先是GDP核算结果时间滞后。部分行业增加值数据由国家、省、市、县层层反馈,有的数据月中也反馈不到市级,到县一级要20号以后了。大部分省对GDP实行联审制度,然后统一反馈,市级GDP数据要21号以后才能确定下来。时间的滞后给统计工作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首先丧失了统计服务的及时性原则,其次降低了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一般在月后10日内,市委、政府要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例会,需要统计局提供大量的统计信息,如果把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提供出去,一是违反下管一级的规定,二如果审核前后数据发生变化,很容易引起领导、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的质疑。

对市县两级有关行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欠科学和严谨。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后,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数据由上级统计局反馈,农业和规模以上工业各级都有规范、完整的调查制度,反馈数据是有根据的,基本和上报数据吻合。由于市、县只承担国家、省的规模以下工业调查任务,调查点很少不能以此推算总体,建筑业市县只统计资质以上建筑业的情况,资质以下建筑业在非经济普查年度没有任何统计信息,只利用这些不完整的调查信息来推算规模以下工业和全部建筑业是不科学、不严谨的。正因为没有科学严谨的方法,省反馈各市数据就存在很大的伸缩性,导致发生“给数”、“要数”的现象。

上级统计部门应对下管一级的方法应进行重新完善,更要谨慎执行下管一级制度,数据反馈时间应该提前,分地区行业增加值的计算依据应科学、合理,应尽快扩充市县级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点,为市县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核算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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