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问世毫无疑问对于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统计人员的权利、准确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统计法》的施行,使统计人的腰杆挺直了许多,使统计工作有了真正的“尚方宝剑”。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社会中各种现象日益复杂多变,《统计法》在贯彻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直接影响到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应引起我们足够的思考。
一是由于统计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到位因素的影响,使统计执法面临有法不能“依”、有法“依”不住和有法无法“依”的尴尬。
统计执法实践使我们总感到,与其它行政法的可操作性、有硬度、有力度相比,统计法律法规似乎面过窄、度过低、力过软。由于统计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操作性不强,适用面不到位和处罚手段被动等问题,使统计执法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大打折扣。一方面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而对行政单位、包括市、县行政部门、乡镇和村一级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约束制裁措施。由于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市、县统计执法部门在检查、处理行政部门和乡、村一级统计违法行为时,往往只能限于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软”办法,而事实上很难起到预期作用;另一方面《统计法》规定的对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明显过于陈旧,未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使统计执法部门操作困难。这包括经济处罚由于实际上属于“上门讨债式”和纪律处分实际上属于“求人办理式”,结果这两种办法事实上都难以行得通。于是在许多情况下统计部门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已经处于“原有的办法不能用、统计法规定的办法不好用、现有的办法不管用”的尴尬境地。
二是由于《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统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面临艰难局面。
《统计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平时在执法时面对的都是这些单位的法人代表,所以社会上都认为统计法是一部管“官”的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正沿着市场经济的轨道健康有序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存亡已完全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调控,而行政改革却相对较慢,各级政府还没有从“抓经济”转向“管理和引导市场”,仍然依靠“下指标、考政绩”的办法来推经济促发展。正是由于统计数据与领导政绩直接挂钩,不仅使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提出疑问,而且也使我们广大统计工作者感到十分困惑,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相当困难。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少数领导干部统计法制观念淡薄,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依法统计的意识不强。有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没有建立相关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而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违反统计法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经济处罚,对违反统计法的各级领导人,只能建议上级机关、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仅仅依靠这种不具有强制性的“建议权”,很难使处罚落到实处。统计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面临党政机关不好查、工厂企业只能在规定时间查、个体工商户无原始资料可查的局面。
三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现象日益复杂化,统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的困扰。
困扰一:
基层统计数据无“法”监控。统计的基础在基层。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和企业民营化改制的不断深入,基层统计面临统计机构合并、统计人员裁减、专职变兼职、内行变外行和基层无基础、数据无来源的境况。一方面企业实行民营化改制后统计基础工作普遍弱化、依法统计意识十分淡薄、瞒报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农村村一级在实行撤(管理)区并村改革后,组一级未设统计人员的情况下,村一级统计数据完全依靠村会计一人提供,统计数据质量往往取绝于村会计的工作责任心。责任心强、工作扎实、有一定统计素质的还能提供基本符合村实际的统计数据,反之,就很难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了。对于基层这些情况,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只能使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起到警示的作用,出现了国家统计有“法”,基层统计无“法”的现象。
困扰二:住户记帐统计无“法”监管。目前,我们统计数据中农民人均纯收入、粮、棉、油产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很多重要指标都是通过抽样的方式获取的,由于嫌麻烦,怕露富和补助少等原因,无论是农村住户调查、还是城市住户调查,记帐户难选、不愿当记帐户和不愿记帐、记帐不实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在城乡住户抽样调查的统计活动中,常常会因此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误差,直接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然而,对于这些因素造成的记帐不全、统计不实的问题,虽有《统计法》却难以规范。对记帐户既无法监督检查、也不能实施处罚,统计部门既要依靠此类抽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又缺乏保证其数据质量的必要手段。
困扰三:社会配合统计调查难度增大无“法”制约。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经济成份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思想观念多极化,使社会公众对统计调查活动的配合度大为下降,不少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公民群众对统计部门开展的普查、调查活动不予积极支持配合,给统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难。《统计法》虽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但从实际运作来看,统计法律法规有关此类的规定只是一般性要求,并没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只是要求应该这样,而对不“怎样”的行为缺乏具体的约束、惩戒措施。对那些不支持、不配合的调查对象统计部门只能望“表”兴叹,束手无策,致使普查、调查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统计执法中应的有对策
1、分层次做好统计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
要明确不同的对象对统计法的不同需求,根据各个群体的特点,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手段进行普法宣传。对于管统计、用统计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可采取举办法制讲座的形式,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统计法律基本知识的专题讲座;对于从事具体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学习;对于普通公众,则应该充分发挥电视电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的优势,进行大面积多渠道宣传,使大家都能了解统计法、自觉依法办事。
2、创新统计执法检查方式。
要把推进统计部门经常性执法和全员执法作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明确每个专业、每个岗位,特别是每个领导干部在统计执法中的责任和目标、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统计法》的权威。
3、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迅速、果断查处,努力提高结案率和办案质量,努力把执法行为纳入经常化轨道,要扩大统计执法的影响,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4、突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
要围绕对社会发展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关系群众利益的统计指标数据开展重点检查。
5、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统计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县、市、区都应成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从体制上给予保障。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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