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统计局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5-30

为加强对市、县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行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省辖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豫统文〔2006〕124号)有关精神,焦作市统计局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了规范。

一、严格把握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原则

  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直接影响着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统计调查的质量。各级统计局要从统计工作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调查频率等认真组织好各项统计调查,保证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除必要的内容外,要严格控制对国家、省统计调查内容的调整。增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整国家、省统计调查项目,要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用户。

  (二)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统计调查项目确定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满足保证数据质量的要求,讲求经济效率。

  (四)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五)所有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都必须经过研究与论证,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还须经过试点。

  (六)统计分类、统计单位、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二、建立县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市统计局建立县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对县级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中,经常性统计调查和普查为审批类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为备案类调查项目。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市统计局批准后实施调查;备案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布置实施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具体操作办法见《焦作市县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市统计局统计监察科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县市区统计局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市统计局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县级统计调查项目的检查,将定期公布“县级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用户查询。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县级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废止,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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