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
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7-03

焦统字〔2007〕5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已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支持配合好特邀监督员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保证监督员有效地履行职责,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实施有力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邀监督员由市统计局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统一选聘和管理,聘期一般为两年。
   二、特邀监督员要了解和掌握有关统计专业基础知识,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全市部门统计和统计基层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反馈上述机构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尤其是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特邀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要出示特邀监督员证件,严禁接受监督对象的宴请和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借监督之名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每年12月底,特邀监督员应根据自己当年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送市统计局备案。总结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开展监督工作情况,以及对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特邀监督员监督证每年到市统计局进行一次年检,没有年检的监督证为无效证件。对平时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监督工作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统计局可以随时取消其特邀监督员资格。
   六、市统计局建立信息反馈和工作例会制度,由特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反馈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每年在7月和12月召开工作例会,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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