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通知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7-12

焦统办〔2007〕8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建立贸易业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豫统文〔2005〕126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贸易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案的通知》(豫统文〔2007〕17号)文件要求,市统计局决定开展2007年上半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数据质量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县市区统计局贸易统计工作、限额以上批零贸易餐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餐饮业样本企业、住宿业企业。
   二、内容:
   ㈠对县市区统计局贸易统计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名录库:检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名录库是否规范,限额上下企业是否符合标准;
   2.上表率:检查所有报表企业报表收集情况;
   3.源头数据:查看各项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由基层统计人员填报,签名、盖章是否完整规范;
   4.表机对照:核查数据库中的各项统计数据是否与基层统计报表数据一致。计算数据笔数差异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值差异率;检查综合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为推算数据。
   5.检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来源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6.检查限额以下企业样本均值。
   ㈡对贸易餐饮住宿企业统计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主要统计指标的采集及计算方法。
   2.销售额中批发额、零售额是否合理。
   三、检查安排
   1.自查阶段:
   7月15日至7月20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填写好自查表格。
   2.抽查阶段:
   7月23日至25日为抽查阶段。抽查采取抓阄方式抽取三县市区,然后由县市贸易统计人员和市局贸易科人员一起,分别组成三个检查组,对抽中县市区进行检查。
   3.总结阶段:
   7月26日至27日为总结阶段。集中各组负责人,汇总检查情况,进行工作总结。
   四、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结果作为对该地区数据质量评估依据。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将移交统计执法部门依据《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立案查处。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基础工作好,数据质量高的县市区将在全市通报表扬。
  
   附:1.批零贸易和住宿餐饮业数据质量检查(企业)用表
     2.批零贸易和住宿餐饮业数据质量检查(统计部门)用表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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