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焦作市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

文章加入时间: 2007-09-03


焦统字〔2007〕68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焦作市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十不准”规定的,经检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焦作市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不准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3、不准泄露组织尚未公开的信息、搞非组织活动、传播小道消息,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4、不准参与黄、赌、毒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5、不准在上班及值班期间无故缺勤、擅自离岗和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酗酒等而贻误工作;
   6、不准在工作上弄虚作假和欺上瞒下;
   7、不准对外来办事的人员耍态度或推诿扯皮;
   8、不准到基层索要物品和报销费用;
   9、不准以数谋私和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和有价证卷、现金;
   10、不准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Copyright © 2007Inc. All rights reserved.焦作市统计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