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加入时间:
2008-04-22
焦统字〔2008〕2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局文件(豫统文〔2008〕35号)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了解统计从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得到更好贯彻实施。
二、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全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宣传《办法》、组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进行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和统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的情况。
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从4月下旬开始,6月20日结束。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组织安排检查工作。
五、检查要求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稳定基层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取得实效。
一、要做好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办法》作为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使社会相关方面充分认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统计局要认真回顾《办法》实施以来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改进工作。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要对照《办法》检查本单位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三、要组织好抽查。在认真组织搞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对象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第二条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应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市局法规、人事、监察等部门将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检查。
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于6月20日前报市局统计监察科。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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